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5-05-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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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经长春工业大学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5年4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的地方工业大学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行政部门认真实施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部门行使职权,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出后,可以按照选举单位或几个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撤换。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自动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正、副代表组长一般可常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由其所在的代表组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均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以双重身份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在教代会上可以履行会员代表的权力。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

(二)事业心强,有改革开拓精神,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有主人翁责任感,顾全大局,关心集体,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代表年龄原则上能够任期一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代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民主党派、教师代表,成员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根据代表所提出的议案、提案,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校工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议程提出建议,同时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建议名单,提交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范围:

凡属涉及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建议和方案均可列为提案。

凡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或不适合在教代会上提出的问题,如同国家现行政策、法令有抵触的问题,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工作等不应列为提案。

代表提出的不能列为提案的意见、建议,由大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提出:

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委员会。提案用纸由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提案所述事实要准确,意见要明确。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处理:

依照《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所有受理提案的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意见书面报告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组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处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的部门或领导可由教代会常设机构向校长提出,由校长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代表行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教职工大会(二级教代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 4月 1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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