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工会工作制度 (经长春工业大学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5年4月1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 校工会依法与学校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设。校工会要支持校行政领导的工作,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工会行使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做好大会的筹备、组织、提案和会务等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责,积极传达贯彻大会的决议,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大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并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进行协商,推进校务公开,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教育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好“三育人”、“师德标兵”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等工作。 (五)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工会干部和教代会的代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各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讨论和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任期内委员有变动,可以补选或由校党委决定。 第八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校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贯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三)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有权与校行政协商及签订合同和协议。 (四)经选举参加教代会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定。 (五)领导和协调校工会的各项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其职权是审查工会经费的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分工会委员会。校内各基层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规定,建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各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分工会接受本单位(或部门)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承担本单位(或部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教研室及处室等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小组,选举组长1人。工会小组在分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工会设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基层分工会设立女工委员1人。 工会及其女教职工委员会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国家对女教职工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对侵犯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学校第八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5年 4月 1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