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

[2016/6/28 10:46:07][阅读1388次]



长厂开办字〔20163

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务公开

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通知

 

县(、开发区、市总各产业各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和市总有关工作部署,现将制定的长春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今后检查验收各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标准,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0

 

抄报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长春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


春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

 

为更好《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化发展,促进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现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制定《长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作为今后规范全市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和实施工作质量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的依据。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央党省市的群团工作会议神,通过实施长春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加强职代会标准化、厂务公开规范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动长春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幸福长春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适用范围

1、各县(市)区、开发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

2、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三、总体要求

1、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突出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的建立;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有效发挥作用。

    2、在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基础上,重点抓好职代会制度的标准化和厂务公开制度的规范化。

四、评估标准

(一)标准化职代会质量评估(总分100分,各单项分值见《评估细则》)

各类企事业单位、区域(行业)职代会均应达到各自标准的80

分以上,方为达标。

(二)厂务公开规范化质量评估(企事业单位共同标准,总分100分,各单项分值见《评估细则》)

厂务公开规范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非公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评估,达到标准80分以上的,方为达标。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质量评估(总分50分,各单项分

值见《评估细则》)

公司制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此评估标准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五、评估实施

(一)实施原则: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考评、分级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厂务公开办公室和总工会,负责县(市、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各产业工委负责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别实施评估。

(二)实施程序:

1、基层单位按照评估标准自检自查,报上一级厂务公开办公室和工会组织考核。

2、上级厂务公开办公室和工会组织在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听企事业单位自检情况汇报)、看(查看有关文件材料、档案资料、现场实物)、谈(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测(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问卷测评)等方式,组织评估,做出评价,实施认定。

六、荣誉设置和表彰

(一)荣誉设置:

1、最佳职工代表大会

在标准化职代会基础上评估产生,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切实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达到职代会标准化95分以上,方可申报。

2、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在最佳职代会和厂务公开规范化单位的基础上产生。企事业单位应符合最佳职代会标准(95分以上),或获得最佳职代会称号的同时,达到厂务公开规范化标准95分以上,方可入选。

3、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奖章

在评选表彰的最佳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中,筛选出经济效益明显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贡献突出,具有很强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与带动作用,符合五一奖状、章条件,综合业绩突出的典型单位和个人,由市厂务公开办公室报市总工会,授予长春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二)考核程序:

由基层单位申报,逐级考核推荐,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核认定。

(三)表彰时间和方式:

“五最佳”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长春总工下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证书;

“长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示范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授予荣誉称号,下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对长春“五一劳动奖状”、一奖章”的表彰,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总各产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厂务公开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市总工会批准。

七、工作要求

1、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将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好实施运行。

2、各县(市)区、开发区厂开办和总工会、各产业工委,要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三项制度建制率普查已完成,并按职代会标准化、厂务公开规范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理,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总工会民管部。

3、各县(市)区、开发区厂开办和总工会、各产业工委,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将企事业单位三项民主管理制度建制和“两化”建设目标进行分解,按照目标任务实施推进,抓好落实,确保按照规划,逐年完成计划目标。

4、各级在评估工作实施中,要注重发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和实际工作中的典型,特别是要总结推广带有方向性、普遍性、创新性的先进经验,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细则

                      

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细则.doc

 


无附件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