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女教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11-24    浏览次数:

[2014/11/24 10:16:28][阅读1836次]

              长春工业大学女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妇女专家教授协会,是由长春工业大学妇女专家教授组成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树立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大学全体女专家教授,利用知识女性的优势,围绕各个时期学校的中心工作,宣传普及法律和科学知识,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进步,努力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保护女专家教授的权益,为长春工业大学女教师成长、成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高校联系女教授的桥梁和纽带,提供可靠的支持、帮助与服务,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要反映女专家教授的愿望,维护女专家教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女专家教授提供热情服务;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和互相学习的场所和机会,组织和安排培训、展览、成果发布、学术报告、经验介绍、技术咨询、科技攻关、参观考察、联谊聚会、文体活动等项目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三、在女专家教授中积极宣传举荐青年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女专家教授,为女专家教授奋发成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四、组织女专家教授参与科技创新实践,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五、帮助女专家教授补充新知识,在女专家教授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协会的领导机构是长春工业大学女专家教授协会代表大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经长春工业大学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批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组委会职责:

一、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二、审定协会章程、条例。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活动。

四、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重要决议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才能生效。委员会的决议由主任委员、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六条: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长春工业大学妇委会、科研处,在委员会领导下,由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长春工业大学女专家教授受长春工业大学妇委会领导。

第八条:活动经费来源:

一、长春工业大学适当补助妇委会。

二、各委员单位赞助。

附件:

一、委员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三年改选一次。

二、委员会组成体现也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委员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1人。

四、委员会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女专家和女管理干部。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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