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关于工会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1-04    浏览次数:

[2015/1/4 9:01:58][阅读1606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有关收缴工会会费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是每个工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是工会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是会员意识的体现,工会会费也是基层工会活动的经费来源渠道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做以下规定:

一、凡在我校发放工资的在职工会会员,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员会费。

二、工会会员每年按12个月缴纳会费,缴纳标准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0.5%计缴,合计金额尾数不足10元的金额不计算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应按季度由工会小组长向会员本人收取,并填写《工会小组缴纳会费清单》,由基层工会将汇总的会费上缴计划财务处代管,并将《工会会费存根》交到校工会备查。

四、会员所缴会费全部归基层工会使用,各基层工会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好经费,报销时由校工会审批并行使监督。

五、各基层工会要按年度向全体会员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六、校工会将定期对各基层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教育工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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