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5-01-04    浏览次数:

[2015/1/4 8:54:04][阅读1306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工会组织体系,增强基层工会工作的活力,发挥好各基层工会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上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设立基层工会。

二、基层工会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3年改选换届,换届时,要向全体会员或代表会议做上届工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新的一届委员会要选举产生。

四、会员较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由5人组成;会员较少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由3人组成; 基层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等。委员人数不足时可兼任。

五、依据上级工会组织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几点意见》精神,基层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副职以上人员兼任即由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

六、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会员多少,建立若干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

七、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八、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为工会会员活动日,各基层工会要有效利用,用活动吸引和凝聚会员,增强工作活力。

九、各基层工会要积极参加校工会开展的建“职工小家”活动。以建“职工小家”活动为统领,全面地推动基层工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作用。

十、基层工会要本着全员办会的精神,努力抓好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发挥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把工会每一项工作做好,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战斗力。

 

 

   

 

 

                                中国教育工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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