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集体合同

发布日期:2014-12-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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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长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省人社厅《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集体协商,由学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兼顾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是学校和教职工(以下简称双方)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学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规定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 学校在研究制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时,其草案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学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教职工培训、教职工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应当将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教职工。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教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按程序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创建活动,避免发生影响学校形象和稳定的重大事件,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学校工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学校工会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 学校工会履行学校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能,行使学校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的职权;按规定组织召开学校教代会;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校务公开,积极开展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视察等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能比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支持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设置教职工岗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按照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职责。

       第五章  劳动关系与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教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5天工作日制度。鉴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特点,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其休息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享有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未享受法定假期的教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由于学校教学活动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必须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学校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批准参加的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

第七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办学实力增强、办学效益增长的情况下,逐年提高教职工的校内津贴和福利待遇。至少每两年安排教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需要治疗、疗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教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校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进修、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对未满服务期而中断为学校服务的,应按未服务年限的比例赔偿学校为其在外学习期间支付的学费和工资。

第九章 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规定》《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长春工业大学年度单位考核办法》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相应的奖励标准按《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因教职工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赔偿损失。学校可以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40%,并保证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学校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教育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协同有关部门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教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章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吉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实行男女教职工同工同酬。

第三十五条  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教职工。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教职工工资、辞退女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对孕期、哺乳期的女教职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以特殊保护。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工作生活创造条件,解决女教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代表签字后,七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上级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至第三年同月同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律规定,续签新一轮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补充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学校每年要进行1—2次监督检查,检查组由双方代表组成,其检查结果向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发生争议,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对集体合同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时,须经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补充协议,对集体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集体合同补充协议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合同由行政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方代表与工会方代表签字,并由行政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长春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备案。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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