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 凡已参加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及省内、外驻长单位),均可以为职工投保。 1、由本级工会以投保人身份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2、投保人数不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少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参保单位投保时,须提供本年度(本月)《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复印件。 4、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申请书”。 投保对象 1、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险人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2、职工自愿参加。 保险期限 1、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投保并且交纳全部保险费(或者保险储金)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2、首次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起算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发生约定保险事件,本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期满,可以续保。自保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十五日,按新投保办理,执行30天免责期。 交费形式及交费标准 1、投保本计划有两种交费形式:(1)交纳保险费49元。保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保险费不再返还。(2)投保本计划交纳保险储金2500元。保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保险储金本金全部返还(不返息)。 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中途不得退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本计划,重复投保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无效的重复投保由本会退还被保险人多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不计利息。 保险责任 1、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份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本会按照该费用的60%给付医疗保险金; 4、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之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本会按照该费用70%给付医疗保险金。 除外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依据《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长春市医疗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6、自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给付医疗保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