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家园住户代表规则

发布日期:2011-06-01    浏览次数:

[2011/6/1 8:48:15][阅读1168次]

一、住户代表小组的产生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须在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且产权手续完备后由社区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但工大家园小区在具备上述条件前,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价格等事项先行商定临时协议。因此,先行建立工大家园住户代表小组,代表全体住户临时行使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权利。该小组决定的事项,确定的相关协议,所有的住户都须遵守。

2、住户代表小组经入住工大家园的住户推荐产生,充分考虑到每栋楼都有住户业主参加,具有群众性、代表性、公平性。

3、工大家园住户代表小组由18人组成。

4、长春工业大学工会作为物业公司与住户间沟通的桥梁,负责传达与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召集住户代表小组的会议,但无任何决策权力,也不负相关责任。

二、住户代表小组的职责

1、代表住户与物业公司展开对话,就临时物业费价格、装修手册内容、业主手册内容等入住时必须明确的事项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

2、在正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临时行使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权利,与物业公司随时展开对话,反映业主意见,必要时与物业公司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并代表住户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三、议事规则

1、住户代表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所有事宜均以小组成员全体会议议决。

2、遇需处理事项时,小组成员应在立会前尽可能广泛地征询住户意见。

3、小组全体会议由校工会召集并派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

4、小组会议采取一事一决方式,每个事项尽可能以协商方式取得一致,不一致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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